资本市场运营机构运营代名人账户 Published: 十月 28, 2019
继《2013 年 SEC 综合规则及条例》中有关代名人账户监管的第 61 (2) 条SEC 规则修订后,委员会现发布以下指令,以促进有效遵守规则。
a) 希望运营代名人账户的资本市场运营机构(CMO),须向委员会申请并取得一次性批准,以代表其客户持有代名人账户。该批准将允许 CMO 此后代表潜在客户运营其他代名人账户。
b) 获得一次性批准后,资本市场运营机构须自截至 2019 年十二月 31 日的季度起,开始提交季度报表。所有申报须在季度结束后 30 日内送达委员会。未提交报表,首次将被罚款 100,000 奈拉,此后违规每持续一日,另罚 2,000 奈拉。
c) 目前未经委员会批准运营代名人账户的资本市场运营机构,须于 2019 年十月 31 日或之前披露相关情况,并取得委员会无异议意见。披露内容应包括代名人账户名单、每个账户的受益人数及客户资产估值。
报表应按以下格式发送至 inspectorate@sec.gov.ng
| 序号 | 代名人账户名称 | 受益人数 | 客户资产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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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
管理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