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并制度
常见问题 Published: 九月 14, 2023

深入了解新合并制度,明确更新监管框架下的申报要求、批准流程、利益相关者通知及合并后义务。

问 1:《联邦竞争及消费者保护法案》通过后,我是否仍须向委员会申请合并批准?

委员会今后将根据其资本市场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能处理合并,监管范围限于公众公司实施或涉及公众公司的并购,以及涉及资本市场运营机构股权变更的交易。

问 2:私人公司拟与公众公司合并或被其收购,是否须取得委员会不反对意见?

是。任何合并或收购涉及公众公司时,该公众公司有义务取得委员会不反对意见。

问 3:取得委员会不反对意见,同时须获得联邦竞争及消费者保护机构批准,是否构成同一交易双重批准?

否。委员会合并审查及批准将限于《投资与证券法》第 121(1)(d) 条目标,即确定所有股东是否均获公平、公正及同等对待,并获得充分合并信息,以及委员会其他法定职责。联邦竞争及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则考虑交易对相关市场竞争的不利影响。

问 4:导致取得上市公众公司控制权的交易有何影响?

请注意,《联邦竞争及消费者保护法》的颁布,不影响《2007 年投资与证券法》第 131-151 条规定及适用。因此,委员会将继续执行接管规定并监督公众公司股份收购。

问 5:公司应在哪一阶段取得委员会不反对意见?在联邦竞争及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批准之前还是之后?

与多数司法管辖区一样,合并可能需要多个机构的监管批准。在符合联邦竞争及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要求的前提下,各方完全可自行选择申请批准的顺序,并可依据交易时限及各监管机构处理时间安排。

问 6:今后将如何处理企业重组?

按照惯例,公众公司开展涉及以下事项的建议、方案、交易、安排、活动、证券发行或证券认购/购买发售时:

  • 公众公司转制或股份重整;
  • 业务剥离、分拆、换股分拆或其他运营重组;
  • 导致公众公司或任何其他上市实体业务方向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收购或出售,无论是否涉及任何建议、方案、交易、安排或活动;
  • 均须取得委员会不反对意见。
问 7:我已向委员会提交批准申请,是否须重新向联邦竞争及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申请?

否。在《联邦竞争及消费者保护法》生效前已向委员会提交的完整申请,如已缴纳适当处理费,将继续办理并完成。

问 8:公众公司取得委员会不反对意见的费用是否不变?
  1. Back to Home
  2. /
  3. 关于我们
  4. /
  5. 资源
  6. /
  7. 常见问题
  8. /
  9. 新合并制度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