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规则解释性指引说明 Published: 十月 2, 2025

本解释性指引说明(IGN)旨在澄清委员会于 2025 年四月 24 日在网站公布的《私募股权基金规则》经修订第 558、560(b) 及 560(c) 条的规定。

本 IGN 因应尼日利亚私募股权及风险投资协会(PEVCA)的查询发布。
序号 规则 指引
1 经修订第 558 条规则——适用
“私募股权基金须获委员会授权及注册。但目标基金规模为 ₦5 十亿或以下的私募基金,无须注册,但须按本规则一般要求提交治理文件,以在筹资前取得委员会‘无异议’意见。”
如需取得委员会“无异议”意见,请参阅更新后的《2025 年营商便利文件》。该文件提供须由基金管理人及发起人董事会签署的核对表,包括宣誓承诺要求。核对表及承诺书均应经公证。
2 经修订第 560(b) 条规则——限制
“如私募股权基金以养老金资产为目标,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须始终在基金中维持不少于基金规模 3% 的自有资金投资。
但如主权财富基金或任何多边开发金融机构为该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须在基金中维持至少 1% 的自有资金投资。”
第 (b) 款不规范养老金管理机构(PFAs)可投资的基金类型,而是规定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最低自有持有比例。该要求与自 2017 年起制定并实施的《基础设施基金规则》要求相同。
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均须接受 SEC 注册及监管。
3 经修订第 560(c) 条规则——限制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费及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在尼日利亚筹资总额的 2%;”
第 (c) 款涉及基金管理人的收费及费用,而非基金费用。与基础设施基金相同,另类投资计划的基金费用没有监管上限。上限适用于管理人的收费/费用及其收取的业绩报酬。惯常做法是按投资者要求披露总费用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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