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所有受监管实体及市场的通函 Published: 三月 31, 2020

鉴于新型冠状病毒病(COVID-19)全球大流行,并承接委员会于 2020 年三月 24 日发布的通函,委员会谨向资本市场提供以下补充指引:

发行人

所有公众公司均须继续向投资者披露 COVID-19 疫情对其业务运营影响的重大信息,同时继续披露公司的发展趋势及前景,以及业务连续性计划的实施进展。公众公司须在其网站及其他相关媒体发布这些披露。

计划举行年度股东大会的公众公司,须确保会议的举行符合《公司及相关事务法》、《投资与证券法》、SEC 规则及条例,以及就此发布的有关政府及卫生通函和指引。

债务发行人亦应继续与受托人沟通,确保提供相关披露。受托人须相应向委员会提供最新信息。

如需进一步指引,所有发行人及受托人可通过以下电子邮箱联系委员会:

资本市场运营机构(CMOs)

所有 CMO 均须继续监测 COVID-19 可能对其业务运营以及向投资者和客户提供服务造成的实际及潜在风险。如需进一步指引,可通过提交 CMO 报表的专用电子邮箱联系委员会。

委员会运营

为遵守联邦政府关于拉各斯、奥贡及联邦首都区停止人员流动的指令,委员会已启动业务连续性程序。因此,委员会员工目前远程办公。所有电子渠道保持开放,为资本市场利益相关方提供必要支持。

委员会将继续与所有利益相关方沟通合作,确保资本市场保持韧性。

在努力维护市场稳定的同时,我们鼓励大家在此困难时期继续遵守联邦政府及有关机构发布的所有指令。

签署

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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