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函——集合投资计划经审计账目 Published: 十月 22, 2020
根据 2007 年《投资与证券法》第 169(2) 及 (3) 条,以及第 181(1)(f)、(g) 及 (h) 条的规定,并鉴于及时向市场传播信息的重要性,委员会此后将不再对集合投资计划经审计账目出具事先批准或无异议意见。
因此,集合投资计划年度账目在完成审计及审计师认证后,须于相关会计期间结束后三个月内,或委员会不时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公布。
但请注意,若集合投资计划经审计账目中发现任何错报、失实陈述或其他问题,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审计师将受到适当处罚,包括可能要求在该计划下一财政年度重述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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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