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函:登记机构——实施电子股息授权管理系统(e-DMMS)门户 Published: 十月 19, 2015

继委员会于 2015 年七月 29 日推出电子股息授权管理系统(e-DMMS)门户,并随后为贵机构员工开展培训后,我们欣然通知您,该系统现已可供所有银行及登记机构使用。

就此,请注意以下事项:

所有登记机构办公室/认可网点均须作为上传投资者已填写电子股息授权表的地点。投资者亦可选择联系其银行,办理已填写的电子股息授权表。
每家登记机构须核验投资者的股东账户号码、姓名、签名及清算所号码(CHN),之后将已填写的电子股息授权表扫描件上传门户,供投资者指定银行即时查阅并核实其银行账户详情。登记机构将系统生成的清算所号码、股东账户号码及银行账户号码所对应姓名,与纸质表格核对时,须审慎确保具有合理一致性,方可接受文件并保存至门户。
应告知投资者须为每个股东账户号码单独填写表格,因为电子股息授权表将按投资者在纸质表格上注明的个人股东号码及投资公司上传。
如授权表签名与银行保存的账户持有人签名样本不符,接收银行可拒绝提交登记机构上传的授权。
为减少电子股息授权表处理错误,登记机构须设立经办复核机制,由登记机构上传人员核验并上传电子股息授权表,再由登记机构复核人员确认批准
如银行向登记机构上传电子股息授权表以核验投资者详情,接收登记机构授权人员必须在提交银行授权人员发送后 72 小时(3 日)内确认。

为顺畅整合及使用门户,建议您联系 NIBSS,获取所需整合要求及门户访问权限,并就新系统顺利运营所需事项进一步澄清。

如需进一步澄清,请随时联系 portalmgt@nibssplc.com.ng 或 01-2716088。

因此,每家登记机构必须立即开始使用电子股息授权管理系统门户,因为银行即将获指令,停止核验向银行分行提交的纸质授权。

请遵照办理并确保合规。

2015 年九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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